附赠是不是属于商业贿赂

时间:2023-09-19 作者:秦皇岛律师

合理的附赠属于商业贿赂,但如果假借附赠之名为商业贿赂之实的,是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为在销售或购买商品等活动中获得相对竞争优势,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者许诺提供某种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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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附赠一般不属于商业贿赂,但如果假借附赠之名为商业贿赂之实的,是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为在销售或购买商品等活动中获得相对竞争优势,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者许诺提供某种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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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附赠一般不属于商业贿赂,但如果假借附赠之名为商业贿赂之实的,是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为在销售或购买商品等活动中获得相对竞争优势,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者许诺提供某种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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