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所需的材料是什么,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9-17 作者:秦皇岛律师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5、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6、财产清单;7、双方经济状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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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登记结婚。
2、双方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3、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照片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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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2、身份证,证明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3、如果有孩子需要确定抚养权,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4、有财产或者债务需要划分,则需要提供财产或者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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