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9-07 作者:秦皇岛律师

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
1、当事人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其他法定许可情形。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情形具体包括: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以及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其他报社可以转载摘编等法定许可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情形具体包括: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以及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其他报社可以转载摘编等法定许可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本文链接: http://www.boxcarokie.com/72122.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乌兰察布律师 南京合同律师 金牌律师网 杭州民事纠纷请律师 杭州聘请法律顾问 杭州工伤纠纷 杭州催款律师 杭州淳安县律师 杭州法律在线咨询网 杭州专业律师 杭州市律师 杭州离婚财产律师 大连律师 锦州律师 吉林律师 鸡西律师 双鸭山律师 淮北律师 宜春律师 德州律师 珠海律师 曲靖律师 甘南律师 舟山律师 长沙律师 襄阳律师 绍兴律师 扬州律师 温州律师 柯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