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借单位备用金纠纷答辩注意事项

时间:2023-10-31 作者:秦皇岛律师

职工借公司备用金不还适用法律程序追回。
备用金(国际上也称暂定金额)是企业、机关、 事业单位 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拨付给 非独立核算 的内部单位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 零星采购 、 零星开支 等用的款项。
备用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挪作他用。
预支备作差旅费、 零星采购 等用的备作金,一般按估计需用数额领取,支用后一次 报销 ,多退少补。
前帐未清,不得继续预支。 对于零星开支用的备用金,可实行 定额备用金 制度,即由指定的备用金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数额领取,支用后按规定手续报销,补足原定额。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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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支备用金可以归还到其他公司。
是需要归还的,备用金是企业拨付给企业内部用款单位或职工个人作为零星开支的备用款项。公司备用金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用来报销,备用金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拨付给非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或工作人员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款项。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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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备用金由财务部核算并负责监督;备用金借支个人(以下简称借支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督促借支人按期足额还清备用金。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借支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理备用金核销业务的时间同上(特殊情况可以例外)。
第六条 借支人应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备用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占用公司资金。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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